3月,因抚顺市鸿澳食品厂(以下简称鸿澳食品厂)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抚顺市鸿澳食品厂停止侵犯内蒙古万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卜留克”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元人民币的民事判决【(2013)兴民知初字第23号】,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委托代理人就鸿澳食品厂是否构成侵犯万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万佳公司代理人向合议庭呈报了多份有力证据,证明了鸿澳食品厂的侵权行为和对万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议庭听取了双方的辩词,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证。
2014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条款规定,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关于“鸿澳食品厂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卜留克“文字侵犯了万佳公司所享有的”卜留克“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万佳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的一审判决。
上诉人鸿澳食品厂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抚顺市鸿澳食品厂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万佳公司又一次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万佳公司胜诉的第二家恶意竞争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食品企业。随着万佳公司的不断推广,”卜留克“品牌系列产品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一些厂家通过仿冒万佳公司的”卜留克“产品妄图获取利益。但是因没有”卜留克“品牌核心技术的支持,产品不论是色泽上,还是口感上都无法同万佳公司”卜留克“产品相提并论。所以这些商家在侵犯万佳公司商标专用权,给万佳造成了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今后,内蒙古万佳食品有限公司会继续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吃到放心、美味的”卜留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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